江西衛生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是由1955年成立的江西省衛生學校、1958年成立的南昌鐵路衛生學校于2004年合并為江西護理職業技術學院。2015年更名為江西衛生職業學院。
為促進和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狱h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院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院名稱為江西衛生職業學院,英文名稱為“Jiangxi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縮寫“JXHVC”。
學院現有小藍校區、順外路校區、向塘校區三個校區,學院注冊地為江西省南昌市小藍經濟技術開發區匯仁大道689號。
第二條 學院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職院校。
第三條 學院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江西衛生職業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五條 學院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院領導,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學院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
第六條 學院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院章程管理學院,制定并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二)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學院辦學條件,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和專業,保持合理的學科結構、專業規模和學科發展的前瞻性;
(三)依法自主調整學生的具體修業年限,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
(四)根據社會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方案,確定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五)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各專業的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和實施教學活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八)自主與其他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聯合辦學和合作辦學;
(九)自主開展與境外大學、研究機構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合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院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不斷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服從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管理和考核;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七)實行院務公開,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辦學理念與辦學形式
第八條 學院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秉承仁愛、責任、精業的校訓;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的辦學理念,立足江西、面向全國,學院建設成特色鮮明的衛生類高職院校。
第九條 學院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培養具有人文情懷、評判思維、實踐能力,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衛生類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條 學院堅持打造品牌、彰顯特色、加強交叉、按需發展的專業發展戰略,著力做強做精護理、藥學和醫學技術類等專業,拓展臨床醫學類專業,為衛生行業和健康產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十一條 學院大力弘揚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堅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理念,以學生和教職員工為本,以教學和科研為中心,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著力營造崇尚知識、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園文化。
第十二條 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茖哟蔚母叩嚷殬I教育為主,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三年。根據需要,經過批準舉辦其他學制的高等教育。
第十三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并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適時實行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辦學。
第十四條 加強校企合作,大力實施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強化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
第十五條 通過督導組織及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等,對專業建設、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指導與評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章 學生與教職工
第一節 學生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依法被學院錄取,經入學注冊取得學院學籍,接受學院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院按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并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及助學貸款;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院有關部門提出異議或申訴;
(六)依法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七)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院管理;
(二)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愛護學院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九條 學院培養學生醫者仁心、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格。
第二十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院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和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 學院對表現突出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學院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二節 教職工
第二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于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實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全員聘任制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院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確定績效工資及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合理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條件、獎勵及榮譽;
(三)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認真完成學院規定的教學、科研及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三)以育人為第一職責,尊重學生,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四)遵守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五)遵守學術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六)法律、法規、學院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學院為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育教學與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學院逐步提高與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院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違反學院規章制度和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管理與機構
第一節 學院黨委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江西衛生職業學院委員會(簡稱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院黨委由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條 學院黨委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院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會議是學院黨委全面領導學院工作的重要形式:
(一)學院黨委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二)學院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三)學院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四)學院黨委會議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認真履行加強黨委自身建設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紀委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院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學院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節 院長
第三十八條 院長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院長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學院設置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學院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公道正派、學術造詣高、良好的學術聲譽、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等條件。學院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系(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學術委員會組成人數為不低于15人單數,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可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學院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院學科專業設置、學術機構設置、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決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
(四)審議決定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五)評定學院科研、教學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勵;
(六)為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進行論證,提供咨詢;
(七)制定學術規范,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八)受理學院委托其他學術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四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由教職員工民主選舉產生產生。
第四十八條 教代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代表可以連任。
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常設主席團履行職責,日常工作機構為院工會。
第五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條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院學生的意志,維護全院學生的利益。
第五十一條 學代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學院根據需要設立院級學代會和系級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二條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學代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制定、修改學生會章程,并監督章程的實施;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向學校提交關于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六)選舉新一屆學代會委員;
(七)審議其它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代會可每兩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2/3(含)以上院學代會代表提議并經院黨委批準,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學代會必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應得到與會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第六節 系部
第五十四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系(部),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十五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二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系(部)主體作用,強化主體責任。
第五十六條 系(部)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上級和學院教育教學規章,負責制定和實施本系(部)管理制度;
(二)根據學院發展總體規劃,擬定本系(部)的發展規劃、專業設置;
(三)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四)做好本系(部)教師的年度考核與管理,提出獎懲意見;
(五)做好本系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在學院核定的編制內,提出本系(部)人員聘任建議;
(七)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拔辦學經費和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八)履行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七條 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院黨委批準,設立相應黨的基層組織。按照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系(部)主任由院長聘任。根據學院的相關規定和授權,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的最高決策機構,對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出席成員為系(部)的書記、主任、副書記和副主任,行政工作議題由系(部)主任主持,黨務、學生工作議題由書記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六十條 學院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以及經政府物價部門核準,依法收取的學費和其他費用。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院積極拓展多種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和各項社會捐贈,不斷提高辦學經費的保障能力。
第六十一條 學院資產為國有資產,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學院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其所有權或使用權為學院的其他資產。
第六十二條 學院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登記、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保證資金科學、規范、高效、安全運行。
第六章 學院與社會
第六十四條 學院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院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并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公開辦學活動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六十七條 校友會是由學院和校友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六十八條 校友是指在學院(校)學習、工作、進修、培訓過的師生以及被學院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的社會人士。
第六十九條 學院發揮校友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聯系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學院鼓勵校友關心學院發展、支持和參與學院建設,對為學院發展作出貢獻的校友給予相應榮譽。學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院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七十條 校友會依據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標識與院慶日
第七十一條 院徽整體為直觀的徽章造型,上方是中文校名(江西衛生職業學院),下方為英文校名(JIANGXI HEALTH VOCATIONAL COLLGE)。主圖案為一顆參天大樹,“樹冠”部分組合成兩顆“紅色的愛心”,“樹干”部分采用“人”字造型,數字“1955”為建院時間,展示嚴謹務實的辦學理念,凸顯辦學的厚重積淀,寓意學院以人為本和蓬勃向上,表達了師生的一片愛心。
第七十二條 學院院慶日為每年的6月8日。
第七十三條 學院的網址是http://www.www-111230.com。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學院黨委會審定,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院發展、建設、管理的根本規章,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抵觸,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并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七十六條 學院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由院長提議,經學院黨委會決定,可啟動章程修訂程序。
第七十七條 學院紀檢監察審計室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江西衛生職業學院院徽